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5,板秩,104,2016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10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蕭貴鴻
黃泊凱
楊博諺
蔡朋霖
蔡朋翰
林奕甫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5年8月1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053289055號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貴鴻、黃泊凱、楊博諺、蔡朋霖、蔡朋翰、林奕甫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壹仟捌佰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蕭貴鴻、黃泊凱、楊博諺、蔡朋霖、蔡朋翰、林奕甫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5年7月4日4時52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0號錢櫃KTV前。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4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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