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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在時間地點發生鬥毆行為,並被認定違反了社會秩序維護法。法院裁定他們每人罰款新臺幣九百元。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10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朱家禾
王昱翔
侯宏倫
吳宏鞦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5年8月1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053290621號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家禾、王昱翔、侯宏倫、吳宏鞦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玖百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朱家禾、王昱翔、侯宏倫、吳宏鞦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5年7月13日14時許。
⑵地點: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188巷6弄口。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許芯榕於警訊中之證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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