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15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江泓穎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5年9月27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53332124號移送審理,本院105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理由及證據欄中關於「沈泓穎」之記載,應更正為「江泓穎」。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
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係闡示刑事判決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