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16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雷紫詒
被移送人 彭翊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5年10月19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5333579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雷紫詒、彭翊誠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雷紫詒、彭翊誠,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10月10日21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09包廂(錢櫃KTV)。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雷紫詒、彭翊誠於警詢時之自白,且互核相符。
三、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雷紫詒、彭翊誠於上開時地互相鬥毆,核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堪以認定,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處罰,爰均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