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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21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林惠茹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5年12月15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532859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惠茹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林惠茹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5年7月22日起至同年11月17日止。
(二)地點: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378巷。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105年7月22日起,以其0000000000手機,連續多次無故撥打警察報案專線110,惟報案內容不具體或係辱罵言詞,受理警員於電話中多次勸阻,惟被移送人不聽勸阻,仍於105年7月24日至同年月26日、105年7月29日同年8月3日、105年9月2日、105年9月4日至同年月19日、105年9月25日、105年10月2日、105年10月15日、105年10月18日至同年月21日、105年10月24日至同年月25日、105年10月28日至同年月31日、105年11月2日至同年月4日、105年11月6日至同年月9日、105年11月13日至同年月17日持續多次撥打該報案專線,依法移送審理。
二、上開事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1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中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1張、電話紀錄12張(均影本)證明屬實。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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