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5,板秩,79,2016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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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7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余浩瑋
張家豪
李泓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5 年7 月4 日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浩瑋、張家豪、李泓陞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於民國105年6月28日0時52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余浩瑋、張家豪、李泓陞於上揭時、地互相鬥毆,導致多名行為人受傷。

二、按互相鬥毆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 萬8,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互相鬥毆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余浩瑋供稱:當天我遭3 名男子用拳頭及刀子毆打,左手臂2 處、左胸、右胸各1 處、背後都有刀傷,有用拳頭還擊等語;

被移送人張家豪供稱:當時我朋友李泓陞遭一名穿著黑色短袖上衣、短髮男子毆打,我就上前幫忙,然後我們就扭打成一團,我左手肘及手臂有些許擦挫傷,尚未至醫院驗傷等語;

被移送人李泓陞供稱:我從福和路310 號的PUB 走出來接聽電話,然後就遭一名黑衣男子襲擊,過程中我有反擊,然後他就跑掉了,我也回到PUB 門口,然後警察就到現場處理,我的手掌遭割傷、臉部及腳部都有挫傷,尚未至醫院驗傷等語無訛,復有監視錄影光碟暨翻拍畫面在卷可稽。

三、又按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核互相鬥毆係社會之亂象,且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行為,已嚴重影響社會安寧秩序。

又行為人互相鬥毆行為致受有傷害時,因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處罰(司法院81年3 月18日廳刑一字第281 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參照)。

查本件被移送人確有互相鬥毆之事,業如前述,且被移送人均已表示不對他人提出傷害告訴,是核渠等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非行,應依法處罰。

茲審酌被移送人,正值青年,僅因細故而爭執、拉扯、相互鬥毆,已影響公共秩序,兼衡其等為行為後之態度、行為之動機、手段及鬥毆之過程等一切情狀,分別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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