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5,板秩易,20,2016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易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處罰人 黃妤蓁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即移送機關於民國105年7月25日以新北警土刑字第1053262344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以105年8月16日新北警土刑字第0000000000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妤蓁易處拘留貳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黃妤蓁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即移送機關於民國105年7月25日以新北警土刑字第1053262344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又按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百元以上9百元以下折算一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1項、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執行通知書經聲請機關分別於105年8月5日、105年8月12日送達於被處罰人戶籍地址即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5樓及居所地即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樓,迄同年8月16日止均未經被處罰人完納,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茲被處罰人應繳納之罰鍰為2,000元,其罰鍰總額以900元折算1日,罰鍰總額折算後逾2日不滿3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是被處罰人黃妤蓁應易以拘留2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