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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易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王正宏
上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以105年度板秩字第94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正宏易以拘留貳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王正宏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均經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2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執行通知單之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調取本院105年度板秩字第94號卷所附裁定、送達證書核對無誤,又有聲請機關提出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被處罰人既有罰鍰2000元未繳,以900元折算一日,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2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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