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6,板秩,161,2017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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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16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呂志祥
被移送人 王邵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6 年10月6 日以新北警峽刑字第106336897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志祥、王邵華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6 年9 月17日4 時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好樂迪KTV)前。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呂志祥、王邵華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王健龍、劉志昶之證述。

㈢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紙。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

核被移送人呂志祥、王邵華所為,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茲審酌渠等不思理性解決渠等嫌隙,僅因細故即互相鬥毆之動機、目的、違反時所受刺激、手段及對社會秩序及安全所造成之危害程度、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所示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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