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6,板秩,170,2017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17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陸重生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6年10月24日以新北警中刑字第106358625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陸重生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陸重生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6年9月17日晚上21時44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0號。

⑶行為: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經被移送人於被勸導人簽章欄內簽名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民眾無故撥打110專線勸導單。

⑵電話記錄。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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