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18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郭幼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6年11月8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634595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幼俤冒用他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郭幼俤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10月27日。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郭幼俤於自97年間起至106 年10月27日止,接續在新北市○○區○○路00號7 樓,持用被害人卿美貞所有之身份證及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影本,向园連管理顧問企業社(人力仲介公司)應徵看護工作,該企業社負責人王秀榕即陸續安排被移送人至各醫院從事看護工作,而被移送人郭幼俤於上開時、地經民眾檢舉而遭警方查獲有冒用被害人卿美貞所有身分證件從事看護工作之行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郭幼俤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證人王秀榕、被害人卿美貞於警詢時之證稱。
(三)被害人卿美貞所有之身份證及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影本各乙份。
三、按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定有明文。
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之行為。
經查,被移送人郭幼俤於自97年間起至106 年10月27日止,接續持用被害人卿美貞所有身分證件從事看護工作。
審酌被移送人郭幼俤為員警查獲後坦承上開被移送行為,及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情,爰裁處如主文所示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