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6,板秩,189,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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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18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林春福
被移送人 謝坤良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6 年11月13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6343142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春福、謝坤良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10月31日15時59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00號前。

(三)行為:因被移送人2 人因酒後產生口角,遂於上揭時、地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謝坤良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林春福於警詢時供述: 「. . . 互看不爽,我壓他,他也壓我,互相拉扯」等語。

(三)證人王凱淪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有互相鬥毆之事實,有上開事證在卷可稽,是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

被移送人林春福辯稱其並沒有互毆云云,惟查,被移送人謝坤良於警詢時已證稱:「我們因未先前喝酒起口角,互看不順眼林春福突然推撞我的肚子,我一時喘不過氣,我心理就想不要讓我遇到,隨後林春福就被我遇到了,我就問他為何打我,其後被我遇到,他就拿工程帽打我,我就把林春福摔倒在地,之後,我就在地上拉扯,其間我就一直詢問林春福,為什麼一開始要撞我肚子」等語,是以被移送人林春福辯稱並無與被移送人謝坤良互毆,尚難採信。

四、審酌被移送人林春福、謝坤良,僅因喝酒後口角起衝突就互相拉扯、鬥毆,林春福、謝坤良之互毆行為導致路過民眾驚恐報警,已嚴重影響公共秩序、社會安寧,對社會秩序及安全所造成之危害重大等一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所示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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