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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5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宗偉傑
被移送人 陳智賢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633635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宗偉傑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陳智賢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宗偉傑、陳智賢,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3月25日4時27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好樂迪KTV)。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宗偉傑、陳智賢於警詢時之自白,且互核相符。
三、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宗偉傑、陳智賢於上開時地互相鬥毆,核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堪以認定,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處罰。
爰審酌被移送人各別為本件非行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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