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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5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唐偉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6年4月5日新北警海秩18字第10634029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偉哲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唐偉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4月1日晚上19時1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000號永豐公園內。
(三)行為:徒手毆打陳家賢,加暴行於他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害人陳家賢於警訊之證詞。
(二)現場蒐證影像光碟可佐。
(三)經警到場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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