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6,板秩,58,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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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5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詹慕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6年4月7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633643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慕霖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詹慕霖於民國106年3月18日13時38分至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地下2樓捷運海山站之公共場所,向路過不特定人士乞討叫化,經捷運站人員勸阻,竟仍置若罔聞,嗣於翌(19)日中午時分,仍於同一處所向不特定人士乞討叫化,經捷運站人員報案,警方於同年月22日通知詹慕霖到場後查獲。

二、被移送人詹慕霖於警詢時否認有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之行為,辯稱其僅是在旅客聊天云云,惟查,上開事實,經證人李婉儒於警詢時證稱:我有看過該男子向旅客借錢乞討,亦有勸阻該男子於公共場所不得乞討。

該男子於106年3月18日13時及106年3月19日中午左右在捷運場所向旅客乞討。

詹慕霖多次在我們捷運向旅客騷擾借錢乞討等語明確,並有勸導單及監視器翻拍現場照片等件附卷可稽,應可認定被移送人詹慕霖確實有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之行為,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甚明,被移送人詹慕霖之抗辯,應係避就之詞,無可採信。

三、查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地下2樓捷運海山站乃係公眾均得自由經過之處,應屬公共場所無疑。

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之違序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自91年起即多次因詐欺或違反性騷擾防制法案案件而出入獄所,素行頗為不良,有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表足憑,參以被移送人國中畢業、家境貧窮,本正值青春大好之際,卻不思努力開創人生新境,尋求正當工作或繼續求學,反為貪圖一時之安逸,苟且以乞討維生,頗為可惜,並其所犯非行對於國民善良道德感情乃至於社會秩序所造成之不良影響,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惕勵,並期被移送人能藉此重建正確社會價值觀念,謹守自持,勿再有違序非行。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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