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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6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許家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6年5月8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634293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家源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鋼管壹支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許家源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4月26日下午17時42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0號前。
(三)行為:持鋼管毆打張建忠(張建忠因而受有左側上臂區位肌肉、筋膜和肌鍵撕裂傷;
右側下背部穿刺傷等傷害)及砸毀張建忠所有電視機,又砸毀許家銓擺設之攤位,加暴行於他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害人張建忠、許家銓於警訊之證詞。
(二)現場照片4幀可佐。
(三)鋼管乙支扣案足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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