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7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劉建宏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6年5月11日以新北警海秩字第10634136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建宏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扣案之西瓜刀壹把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5月10日下午18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板橋區新海路與英士路口。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扣案之西瓜刀乙把可證。
(三)經警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西瓜刀乙把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