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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簡偉立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年1月3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05332632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偉立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又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扣案之玩具槍乙把及短刀乙支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晚上二十一時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街○○○號前。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乙把,而有危 害安全之虞。
又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短刀乙支。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⑶有玩具槍乙把、短刀又支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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