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7,板秩,12,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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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張志心
被移送人 吳懿庭
被移送人 林淑真
被移送人 林詩袀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年1 月23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7337436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心、吳懿庭、林淑真、林詩袀相互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張志心、吳懿庭、林淑真、林詩袀,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月15日6時1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號(錢櫃)。

(三)行為:被移送人4因糾紛產生口角,遂於上揭時、地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張志心、吳懿庭、林淑真、林詩袀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監視器錄影現場畫面。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有互相鬥毆之事實,有上開事證在卷可稽,是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

審酌被移送人張志心、吳懿庭為夫妻關係、被移送人林淑真、林詩袀為姊妹關係,雙方並不認識,僅因誤會而口角起衝突就互相拉扯、鬥毆,張志心、吳懿庭、林淑真、林詩袀4 人之互毆行為導致民眾驚恐報警,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非輕,並參以渠等行為之動機、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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