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理由及證據
- 一、被移送人廖政霖、李榮勝、曾暐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
- (一)時間:民國106年11月25日23時10分許。
-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好樂迪KTV)。
- (三)行為:被移送人23因酒後糾紛產生口角,遂於上揭時、地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 (一)被移送人廖政霖、李榮勝、曾暐智於警訊時之自白。
- (二)監視器錄影現場畫面。
-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以下罰鍰,
- 四、至移送書誤引被移送人行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
-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第1項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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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廖政霖
被移送人 李榮勝
被移送人 曾暐智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年1月5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6343637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政霖、李榮勝、曾暐智相互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廖政霖、李榮勝、曾暐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11月25日23時1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好樂迪KTV)。
(三)行為:被移送人23因酒後糾紛產生口角,遂於上揭時、地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廖政霖、李榮勝、曾暐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監視器錄影現場畫面。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有互相鬥毆之事實,有上開事證在卷可稽,是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
審酌被移送人廖政霖、李榮勝、曾暐智為同事關係,僅因喝酒後口角起衝突就互相拉扯、鬥毆,廖政霖、李榮勝、曾暐智3 人之互毆行為導致民眾驚恐報警,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非輕,並參以渠等行為之動機、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至移送書誤引被移送人行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爰依法院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條規定變更移送法條,附此敘明。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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