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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23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黃柏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07342136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柏勝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黃柏勝,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0月10日0時16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黃柏勝因誤會而認為被害人李佳晏等人要去找其朋友麻煩,遂於上記行為時、地持安全帽毆打被害人李佳晏。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害人李佳晏於警詢之指述。
(二)證人唐安翰、廖芮鋒、廖羿帆、黃添麟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按加暴行於人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定有明文。
核被移送人黃柏勝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之非行。
審酌被移送人黃柏勝僅因誤會,即加暴行於人,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非輕,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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