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7,板秩,246,2018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24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廖澐峰




殷士凱


潘俊豪


黃正豪


林孝曇


張志偉



褚震霆


蔡○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年11月14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7342684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澐峰、殷士凱、潘俊豪、黃正豪、林孝曇、張志偉、褚震霆、蔡O祐互相鬥毆,其中廖澐峰、殷士凱、潘俊豪、黃正豪、林孝曇、張志偉、褚震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蔡○祐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0月25日3時4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8人因故發生口角,於上揭時、地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廖澐峰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述。

(二)被移送人殷士凱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述。

(三)被移送人潘俊豪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述。

(四)被移送人黃正豪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述。

(五)被移送人林孝曇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述。

(六)被移送人張志偉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述。

(七)被移送人褚震霆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述。

(八)被移送人蔡○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述。

(九)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 張。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移送人8人於前揭時、地有互相鬥毆之事實,有上開事證在卷可稽,是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

又被移送人蔡○祐為89年11月26日生,於行為時年僅17歲,為限制責任能力人,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減輕處罰之。

四、審酌被移送人8 人僅因細故即互相拉扯、鬥毆,已嚴重影響公共秩序、社會安寧,對社會秩序及安全所造成之危害非輕等一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所示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