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張玉魁
被移送人 王世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年2月7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7341508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玉魁、王世文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張玉魁、王世文,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12月21日8時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歌路卡拉OK)。
(三)行為:被移送人2因糾紛產生口角,遂於上揭時、地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監視器錄影現場畫面。
(二)證人柯竹儒警詢筆錄之證詞。
(三)翻拍照片4 張。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有互相鬥毆之事實,有上開事證在卷可稽,是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
審酌被移送人張玉魁、王世文,僅因誤會而口角起衝突就互相拉扯、鬥毆,張玉魁、王世文2 人之互毆行為導致民眾驚恐報警,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非輕,並參以渠等行為之動機、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