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吳○維
連良師
喻○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 年2月5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733762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107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喻○碩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
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係闡示刑事判決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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