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7,板秩,267,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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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26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阮德厚


鄭功微



阮文英



吳文進


陳文重



吳文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 年12月17日新北警樹秩字第107350037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德厚、鄭功微、阮文英、吳文進、陳文重、吳文新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阮德厚、鄭功微、阮文英、吳文進、陳文重、吳文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2月9日19時3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68越南小吃店)。

(三)行為:被移送人阮德厚、鄭功微、阮文英與被移送人陳文重、吳文進、吳文新以徒手、持酒瓶、鐵椅等方式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阮德厚於警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二)被移送人鄭功微於警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三)被移送人阮文英於警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四)被移送人吳文進於警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五)被移送人陳文重於警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六)被移送人吳文新警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七)證人范文嚴於警訊時之證述。

(八)證人阮庭心於警訊時之證述。

(九)現場監視器畫面光碟及翻拍照片共11張。

(十)被移送人吳文新、阮德厚、阮文英、陳文重、吳文新受傷情形照片共10張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有互相鬥毆之事實,有上開事證在卷可稽,是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

四、審酌被移送人阮德厚、鄭功微、阮文英、吳文進、陳文重、吳文新僅因細故發生口角,即互相拉扯、鬥毆,影響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兼衡被移送人之工作、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所示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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