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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27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吳恒毅
朱英傑
彭成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 年12月16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7358608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恒毅、朱英傑、彭成業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7年11月19日8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3人因酒後不詳原因引起口角,遂於上揭時、地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吳恒毅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二)被移送人朱英傑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三)被移送人彭成業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3人於前揭時、地有互相鬥毆之事實,有上開事證在卷可稽,是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
四、審酌被移送人3 人因酒後不詳原因引起口角,並徒手互相鬥毆,渠等之互毆行為導致民眾驚恐報警,已嚴重影響公共秩序、社會安寧,對社會秩序及安全所造成之危害重大等一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所示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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