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7,板秩,279,20181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27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陳伯儒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7年12月19日以新北警中刑字第1073586971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伯儒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7年11月23日下午17時25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0號。

⑶行為: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中之陳述。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所受理民眾110報案電話記錄。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