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7,板秩,30,201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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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3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劉家銘
高丹丹
張郭羣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年3月1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7352152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家銘、高丹丹、張郭羣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劉家銘、高丹丹、張郭羣,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2月15日晚上23時2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三)行為:張郭羣徒手揮打高丹丹及抓劉家銘衣領;劉家銘徒手將張郭羣壓制在地毆打張郭羣、高丹丹以腳踹張郭羣,加暴行於他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高丹丹於警局調查時之自白。

(二)證人顏世昌於警訊之證詞及指認行為人紀錄表。

(三)診斷證明書2紙及現場監視器畫面8幀可佐。

(四)和解書乙紙可佐。

三、移送意旨以被移送人劉家銘、高丹丹、張郭羣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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