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7,板秩,34,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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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 年度板秩字第 34 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趙偉全
被移送人 雷芳妮
被移送人 魏鵑如
被移送人 黃華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 年2 月26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7337829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偉全、雷芳妮、魏鵑如、黃華玲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趙偉全、雷芳妮、魏鵑如、黃華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2月9日2時9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號017室(好樂迪)。

(三)行為:被移送人趙偉全、雷芳妮、魏鵑如、黃華玲因口角,遂於上揭時、地互相拉扯、扭打而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趙偉全、雷芳妮、魏鵑如、黃華玲於警訊時之供述。

(二)證人劉秭伶、李雅婷、林郁蓁於警詢筆錄之陳述。

(三)監視器錄影現場畫面。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趙偉全、雷芳妮、魏鵑如、黃華玲於前揭時、地有互相拉扯、扭打而鬥毆之事實,有上開事證在卷可稽,是核被移送人趙偉全、雷芳妮、魏鵑如、黃華玲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

審酌被移送人趙偉全、雷芳妮、魏鵑如、黃華玲4 人僅因口角衝突就互相拉扯、扭打而鬥毆,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非輕,並參以渠等行為之動機、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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