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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4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張文政
吳逢鈿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 年3 月9 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7352456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文政、吳逢鈿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3月4日1時24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號前。
(三)行為:因被移送人2人因故拉扯,遂於上揭時、地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張文政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述。
(二)被移送人吳逢鈿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述。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2 人於前揭時、地有互相鬥毆之事實,有上開事證在卷可稽,是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
四、審酌被移送人張文政、吳逢鈿,僅因細故即互相拉扯、鬥毆,已嚴重影響公共秩序、社會安寧,對社會秩序及安全所造成之危害重大等一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所示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 記 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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