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7,板秩,42,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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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4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王任澤
被移送人 陳東悅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年3月9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7352411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任澤、陳東悅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王任澤、陳東悅,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3月4日23時5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王任澤、陳東悅於警詢時之自白,且互核相符。

三、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王任澤、陳東悅於上開時地互相鬥毆,核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堪以認定,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處罰。

爰審酌被移送人各別為本件非行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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