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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8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莊詠程
被移送人 史家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 年5月3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735314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詠程、史家榮不罰。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莊詠程與史家榮於民國107年3月31日23時許,因稍早於新北市○○區○○街000 號鮮一串居酒屋酒後喧嘩為被害人彭衍昇勸說,竟心生不滿,趁被害人離去居酒屋後教唆不詳人士10多人於新生街146 號7-11前毆打被害人,所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6條、第87條第1款教唆他人加暴行於人等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適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明定。
三、本件被移送人莊詠程、史家榮均否認有教唆前述加暴行於人之行為。
經查,證人郎智華於警詢證稱:當晚伊與莊詠程、史家榮及其他朋友在居酒屋門口聊天,突然有人(嗣經警方查證為彭衍昇)衝過來咆哮表示伊等太吵,且出手打史家榮巴掌,莊詠程趕緊拉住彭衍昇要阻止其行為,但彭衍昇反過來用身體撞莊詠程,伊看事態有點嚴重就趕快跟彭衍昇道歉請他不要激動,之後伊等就進居酒屋用餐,但入內沒多久,彭衍昇就進出居酒屋很多次,並對伊等及其他桌之客人叫囂等語,核與被移送人莊詠程與警詢時陳稱:伊與朋友在居酒屋門口抽菸,突然有一名男子衝過來大罵「你係吵三小」,並瞪著伊等,之後更出手打史家榮巴掌,且以言語挑釁,伊怕會打起來就擋在中間,該男子就一邊叫罵一邊動手推伊,伊等就進居酒屋躲,後來該名男子陸陸續續進來騷擾伊等及別桌的客人幾次等語相符,可見彭衍昇當晚除與被移送人二人衝突外,尚有對居酒屋內其他客人為不友善等騷擾舉止,是無法排除其他受其騷擾之客人心生不滿而教唆他人加暴行於被害人彭衍昇之可能性;
且依卷內資料,下手毆打彭衍昇之人並未到案,彭衍昇之同行友人羅進喜、唐伯亦僅見聞其遭毆打,並稱不知悉為何那群青少年僅針對彭衍昇攻擊等語,自難僅以被移送人二人事發當晚曾與被害人發生衝突,遽認下手毆打之人係受被移送人二人教唆而為。
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二人確有教唆加暴行於人之行為,揆諸前開說明,自難僅憑彭衍昇指述,即認被移送人莊詠程、史家榮有教唆加暴行於人之行為,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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