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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9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李宜峻
曾敬凱
詹凱鈞
柳睿展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年5月15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7336809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宜峻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又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曾敬凱、詹凱鈞、柳睿展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之玩具槍乙把及類似子彈裝填塑膠彈陸顆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上午七時三十時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前。
⑶行為:被移送人李宜峻與被移送人曾敬凱、詹凱鈞、柳睿 展因細故,李宜峻持所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乙把 ,朝曾敬凱射擊,致曾敬凱左銷骨處擦傷流血,加 暴行於他人;
曾敬凱、詹凱鈞、柳睿展等亦不甘示 弱分持安全帽、徒手毆打李宜峻,加暴行於他人。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⑶有玩具槍乙把及類似子彈裝填塑膠彈陸顆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87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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