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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11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陳榮水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0835264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榮水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4月7日21時14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前。
(三)行為:因移送機關之員警於上開時間在新北市板橋區溪城路及金門路口,發現被移送人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旋攔查製單舉發,惟被移送人情緒失控,以顯然不當之言詞「里咖正經ㄟ」、「三摳二恁北都熟悉,幹你娘里」向執勤員警蘇孟承、吳啓宏辱罵,顯有以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惟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員警蘇孟承、吳啓宏之職務報告。
(二)現場蒐證光碟1 片及被移送人與員警之對話內容1 紙。
(三)被移送人雖辯稱伊說「三摳二恁北都熟悉」、「案你娘」係「三塊二」及臺語「這樣子而已」之意思云云,然據卷附員警之職務報告及蒐證光碟內容所示,被移送人對於警員執行交通違規攔查製單舉發時,確有口出「里咖正經ㄟ」、「三摳二恁北都熟悉,幹你娘里」之情緒上不當言詞,被移送人所辯,自不足採。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下同)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
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違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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