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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12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邱照祐
黃信華
劉福霖
賴泓宇
黃丞志
彭喬斌
林軒立
鄧任勛
張庭達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度新北警板刑字第108353036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照祐、黃信華、劉福霖、賴泓宇、黃丞志、彭喬斌、林軒立、鄧任勛、張庭達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8年5月5日清晨5時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號(星聚點)前。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供述。
⑵監視器翻拍畫面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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