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8,板秩,132,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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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13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林昱守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年5月20日以新北警中刑字第10841430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昱守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

又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扣案之折疊刀壹把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4月13日上午7時1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之5。

(三)行為:被移送人林昱守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滋擾店家。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莊裕德之證述。

(三)扣案之折疊刀乙把可證。

(四)經警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折疊刀乙把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68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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