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13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張栗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年5月21日以新北警中刑字第10841446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栗維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張栗維,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4月18日23時26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張栗維因酒後泥醉,約於上記行為時、地,隨機毆打被害人黃彥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張栗維於警詢之自白。
(二)被害人黃彥哲於警詢之指述。
(三)按加暴行於人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定有明文。
核被移送人陳柏豪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之非行。
審酌被移送人張栗維因酒後泥醉,即加暴行於人,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非輕,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