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理由及證據
-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7年9月29日至同年11月19日。
-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 (三)行為:無故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連續撥打警察機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 (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11月27日新北警勤字第10722
-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07年11月27日新北警永勤字
- (三)通話錄音光碟及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偵辦社會秩序維護法
-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2紙
- (五)公物電話紀錄簿。
- (六)通聯記錄
-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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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鍾曉慧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 年1 月9 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837802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9月29日至同年11月19日。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三)行為:無故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連續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110,經勸阻不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11月27日新北警勤字第1072279599號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07 年11月27日新北警永勤字第1073457317號函。
(三)通話錄音光碟及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偵辦社會秩序維護法案譯文。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2 紙。
(五)公物電話紀錄簿。
(六)通聯記錄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自107 年9 月29日起,以手機電話0000000000多次無故撥打110 警察報案專線,至107 年11月21日共計撥打222 次,受理警員接聽後發現多為騷擾電話或無具體報案事由,且經受理警員於電話中多次勸阻,惟被移送人仍不聽勸阻,核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行為,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處罰。
爰審酌被移送人為本件非行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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