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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蕭勝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 年12月25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7359006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勝隆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2月16日4時1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70巷。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述時、地因酒後泥醉搭乘計程車,經計程車司機報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員警到場協助,過程中因被移送人多次反抗、推擠,致員警右臉紅腫、眼鏡彎曲,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被移送人不否認有在上揭時、地,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以不當行動相加,並有筆錄、現場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被移送人於107 年12月16日對依法執行勤務公務員拒絕配合之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應依法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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