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21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張杉銘
張佑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年8月5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8354577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杉銘、張佑銘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7月28日中午12時42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板橋區崑崙公園內。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⑵被移送人受傷照片2幀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