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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22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林進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 年8 月12日新北警板第字第11083546244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進益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進益,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 年7 月31日6 時1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林進益因與被害人蔡定緯因行車糾紛進而引發肢體衝突,遂於上記行為時、地以安全帽毆打被害人蔡定緯,而加暴行於他人(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進益於警詢之自白。
(二)被害人蔡定緯於警詢之指述。
(三)按加暴行於人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定有明文。
核被移送人林進益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之非行。
審酌被移送人林進益僅因與被害人蔡定緯有行車糾紛,於上記行為時、地以安全帽毆打被移害人蔡定緯,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非輕,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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