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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24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鄭景文
徐鎧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年8月27日新北警樹秩字第10839487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景文、徐鎧翎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8月25日凌晨1時3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0號(豐源釣蝦場)。
(三)行為:徐鎧翎、鄭景文砸塑膠椅、丟擲釣竿等毆打錢仁傑 ,復將錢仁傑推入釣蝦池內,加暴行於他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錢仁傑於警訊之陳述。
(三)經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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