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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31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詹鎧瑋
彭銘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1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8362822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鎧瑋、彭銘輝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 時間:民國108 年10月11日下午5 時25分許。
(二) 地點:新北市○○區○○街0號。
(三) 行為:被移送人詹鎧瑋、彭銘輝等二人因被害人林瑋哲騎乘機車搭載證人王慧欣行經上開地點時,遭被害人林瑋哲瞪了一眼,被移送人二人隨即攔下被害人,並持安全帽予以毆打,而加暴行於人,致被害人受傷(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 被移送人詹鎧瑋、彭銘輝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 關係人即被害人林瑋哲、關係人王慧欣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按加暴行於人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定有明文。
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之非行。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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