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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33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錢威辰
鄭梓佑
陳姿伃
連上堯
鄭宇翔
陳暐
鄭心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 年10月28日以新北警永刑字第10838218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錢威辰、鄭梓佑、陳姿伃、連上堯、鄭宇翔、陳暐、鄭心綸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錢威辰、鄭梓佑、陳姿伃、連上堯、鄭宇翔、陳暐、鄭心綸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0月28日凌晨5時2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錢櫃KTV 前。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鄭梓佑、陳姿伃、鄭宇翔、陳暐、鄭心綸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 張。
(三)被移送人錢威辰、連上堯固均否認有何鬥毆之情,惟觀諸上開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可見該二人確有相互扭打之情事,是其等上開所辯並無足採。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
爰審酌被移送人僅因口角糾紛而互相徒徒手鬥毆,業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及其等行為之目的、手段、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警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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