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8,板秩,332,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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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33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錢威辰



鄭梓佑


陳姿伃




連上堯




鄭宇翔


陳暐


鄭心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 年10月28日以新北警永刑字第10838218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錢威辰、鄭梓佑、陳姿伃、連上堯、鄭宇翔、陳暐、鄭心綸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錢威辰、鄭梓佑、陳姿伃、連上堯、鄭宇翔、陳暐、鄭心綸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0月28日凌晨5時2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錢櫃KTV 前。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鄭梓佑、陳姿伃、鄭宇翔、陳暐、鄭心綸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 張。

(三)被移送人錢威辰、連上堯固均否認有何鬥毆之情,惟觀諸上開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可見該二人確有相互扭打之情事,是其等上開所辯並無足採。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

爰審酌被移送人僅因口角糾紛而互相徒徒手鬥毆,業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及其等行為之目的、手段、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警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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