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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35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杜東哲
被移送人 林孟聖
被移送人 詹文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年11月8日新北警海秩字第10836175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東哲、林孟聖、詹文村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杜東哲、林孟聖、詹文村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0月8日12時29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板橋區富山街28巷。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本件移送要旨略以:被移送人杜東哲、林孟聖、詹文村因細故而生糾紛,進而互毆,案經民眾報案,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派員到場處置。
三、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杜東哲、林孟聖、詹文村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曾湧修、楊濬誠、陳彥廷於警詢時之自白
(三)監視器翻拍畫面3張。
四、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杜東哲、林孟聖、詹文村於上開時地互相鬥毆,核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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