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8,板秩,362,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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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36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余林千鶴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083589377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林千鶴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 時間:民國108年11月6日下午2時40分許。

㈡ 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㈢ 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 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 證人即被害人陳宗皋、證人余義郎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按加暴行於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定有明文。

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之非行。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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