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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36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陳萬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新北警海秩字第108362188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萬燈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在新北市板橋區板橋區吳鳳路64之1號4樓,以臉書在臉書向社群網路分享、散布「玉山腳下」之社團中有關政治評論性質內容之不實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此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明文規定準用之。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此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明文規定準用之。
再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固有明文規定。
惟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三、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雖坦承其有在上開網頁分享「玉山腳下」影片之事實,惟堅詞否認其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非行,辯稱:政府能有這樣針對假訊息的警覺心,阻絕不實訊息散播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特別警方告知後,才知道這影片的作者是中國有心人士刻意製作企圖影響我們國家內政,才驚覺分享到不實之消息,會立刻將文章取消分享,並告知身邊友人避免這種情事發生等語。
經查,依卷附上開網頁截圖列印畫面所示,縱認該影片內容係虛偽捏造之不實言論,仍可透過其他言論將其虛偽不實之錯誤予以揭發。
矧上開貼文內容業經調查局澄清說明(詳各該截圖),且並無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具體事證,無從認其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故意,被移送人所為即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
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非行,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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