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刑事-PCEM,108,板秩,50,2019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5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曾譯凡



曾志君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度新北警中刑字第108412650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譯凡、曾志君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8年1月23日晚上23時07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523巷前。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供述。

⑵驗傷診斷書可佐。

⑶經民眾報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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