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5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許協瑋
郭鎮維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度新北警板刑字第108351754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協瑋、郭鎮維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8年1月23日凌晨2時20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號(好樂迪KTV)。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供述。
⑵監視器翻拍畫面可佐。
⑶經民眾報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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