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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7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呂昀翰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8年3月18日以新北警樹秩字第10839282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昀翰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空氣槍壹支沒入之。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一○八年三月十一日晚上二十二時十七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前。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Ⅰ、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Ⅱ、證人黃若綝於警訊時之證詞。
Ⅲ、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乙支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第3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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